無殘疾人設施 中餐館挨告
記者謝濤紐約報導
November 03, 2009 12:00 AM | 1065 觀看次數 | 0 0 評論推薦: | 電郵給朋友 | 打印
美國法律對於餐館裝修和設施都有一套系統的要求,華人店主不要貪一時方便而因小失大。 記者謝濤∕攝影

美國法律對於餐館裝修和設施都有一套系統的要求,華人店主不要貪一時方便而因小失大。 記者謝濤∕攝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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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美國做小生意經常要與各種複雜的法律打交道,但不少華人商家卻往往不以為意,一旦惹上官司反而得不償失。在曼哈坦中城開外賣餐館的林氏夫婦日前被告,原因是他們的外賣店沒有提供便利殘疾人的設施,觸犯了聯邦法。

林氏夫婦的外賣店「林氏美食」(Lin's Gourmet Inc.)位於中城57街夾2大道,已開業兩年,頗受周邊居民歡迎。10月28日該店突然收到法庭傳票,指「林氏美食」的部分設施違反了美國殘障人保護法(The Americans with Disability Act, ADA)以及紐約人權法(New York Human Right Law and Allege)。

由於美國殘障人保護法是聯邦法,申訴人乃入稟紐約南區聯邦法院,提控「林氏美食」餐館業主及其所在大樓的房東,並要求索賠律師費、訴訟費與尚未列明數額的「賠償金」(Compensation)。

林氏夫婦認為,自己平日守法經營,也未與任何人產生過節,而且他們的餐館是外賣店,入店用餐的客人不多。提控人是該店的老主顧,經常叫外賣,但他們沒有印象對方曾到過店裡。

根據法庭文件,「林氏美食」主要在四方面違反了法律,包括沒有在餐館入口加裝可供輪椅通過的坡道、店內沒有殘疾人專用的洗手間和扶手、沒有熱水提示標誌、以及餐館沒有緊急出口提示。另根據美國殘障人保護法,商業店舖有義務在一年半內安裝好便利殘疾人的設施,而「林氏美食」的確不符合法律要求。

林氏夫婦無奈地表示,不知道對方是不是故意為難他們,外賣店的入口確有數吋高的台階,但從未想過會因此觸法。

律師索大衛表示,同類案件的確不常見,但林氏夫婦接到法庭傳票必需在20日內回覆。他強調,當前最重要的是雇用商業律師作為代表,以書面形式先與原告代表律師接觸,看能否延長回覆期至30或60日,並利用這段時間按標準加裝店內方便殘疾人的設施,再嘗試說服原告,看能否在無須罰款情況下撤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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