凱利局長說,委員會將在一周內提出報告。
取血樣所面臨的最大挑戰,將是全市五個區的檢察官辦公室,在取血樣問題上有不同的規定。
最近連續發生警察耗時數小時,才從拒絕做呼吸測試的警察身上取出血樣的事件。
凱利說,如果需要抽血,酒駕案例的平均處理時間約為七小時。
警察認定,市警局22年的資深探警史貝曼(Kevin Spellman)30日在布朗士的232街因酒駕撞死一名67歲婦女而被捕,但耗時五個半小時才獲得強制取血樣的法庭命令。
史貝曼兩次拒絕呼吸測試,最後是布朗士區檢察官從法院獲令,才得以取血樣。
檢驗的結果發現,史貝曼的血液含酒精量,高達0.21,是法律所規定的兩倍半。
史貝曼對被控的車輛殺人和酒駕罪名表示不認罪,他目前以10萬元交保候審。
另一次發生在兩個月前,休班警察凱利(Andrew Kelly)9月27日因酒駕被捕,他在布碌崙撞死一名準備叫計程車的婦女。凱利拒絕當場呼吸測試,警察只好申請法庭命令做血樣化驗,測試結果顯示體內不含酒精。
酒駕者拒絕在事發現場做呼吸測試,是個人的權利。但批評者認為,拖延做呼吸測試使酒駕者有更多的時間,讓體內的酒精得以稀釋。
通常,被控酒駕而又當場拒絕做酒精測試的人,要被帶回警察分局,使用更先進的儀器做第二次呼吸測試。若再次遭拒,將必須在接到法庭命令後,到醫院抽血化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