市警局將審議酒駕取血樣程序
編譯中心綜合紐約2日電
November 03, 2009 12:00 AM | 50 觀看次數 | 0 0 評論推薦: | 電郵給朋友 | 打印
市警局長凱利2日表示,他1日主持市警局一個委員會開會,研究了如何從酒駕者身上加速取血樣的問題。對於那些在被捕後拒絕做呼吸測試的酒駕者,要從速申請強制取血樣的法庭命令,以從他們身上取血化驗。

凱利局長說,委員會將在一周內提出報告。

取血樣所面臨的最大挑戰,將是全市五個區的檢察官辦公室,在取血樣問題上有不同的規定。

最近連續發生警察耗時數小時,才從拒絕做呼吸測試的警察身上取出血樣的事件。

凱利說,如果需要抽血,酒駕案例的平均處理時間約為七小時。

警察認定,市警局22年的資深探警史貝曼(Kevin Spellman)30日在布朗士的232街因酒駕撞死一名67歲婦女而被捕,但耗時五個半小時才獲得強制取血樣的法庭命令。

史貝曼兩次拒絕呼吸測試,最後是布朗士區檢察官從法院獲令,才得以取血樣。

檢驗的結果發現,史貝曼的血液含酒精量,高達0.21,是法律所規定的兩倍半。

史貝曼對被控的車輛殺人和酒駕罪名表示不認罪,他目前以10萬元交保候審。

另一次發生在兩個月前,休班警察凱利(Andrew Kelly)9月27日因酒駕被捕,他在布碌崙撞死一名準備叫計程車的婦女。凱利拒絕當場呼吸測試,警察只好申請法庭命令做血樣化驗,測試結果顯示體內不含酒精。

酒駕者拒絕在事發現場做呼吸測試,是個人的權利。但批評者認為,拖延做呼吸測試使酒駕者有更多的時間,讓體內的酒精得以稀釋。

通常,被控酒駕而又當場拒絕做酒精測試的人,要被帶回警察分局,使用更先進的儀器做第二次呼吸測試。若再次遭拒,將必須在接到法庭命令後,到醫院抽血化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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