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問:我在1999年偷渡來美,在加州被捕,上了兩次法庭結果被釋放,後來到了紐約申請轉庭。本來我的最後一庭在一年以後,後來由於我的律師樓被移民局調查,所以我的上庭時間也提早了。
但那時我還未來得及準備上庭證據,就被法官判決敗訴,後來曾上訴,但也敗訴,而且被判出境。
2005年我經朋友介紹到一家律師事務所,據說可以個人名義申請開案,並且也可以申請C9-F,那時一心想合法留在美國生活,也就聽了他們的意見。
沒多久移民局來了一封信指出,我的理由不夠,並拒絕重新開案。後來我又發現,幫我的這家律師樓是詐騙集團。
我現在已結婚,先生是美國公民,也準備生小孩,而且家人幾乎都在美國,也都有綠卡。您認為是否可以以此條件申請重新開案?
但是我現在住在德州,是否可以請德州律師幫忙到紐約州開案,還是在紐約找律師比較好?
答:1999年,妳偷渡入境美國後,在紐約申請政治庇護,被移民法庭判決敗訴,再向移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,也被判決失敗。
2005年,妳又提出重新開案,也遭移民法官拒絕,現在,妳已與美國公民結婚,準備生子,家人大多有綠卡,住在美國,妳想以此條件重新開案。
一、根據新澤西州轄區的移民法院的資料,新澤西移民法官從2008年7月1日起,有關新澤西地區的聽證會案件,將不再使用以往新澤西轄區的特別法則,而採取司法部公布的移民法庭統一程序法則(而德州的移民法院未特別強調採用司法部統一的程序法則)。
若根據新的程序法則,妳申請更改移民法院的管轄權,須在下一次的公聽會前向移民法院提出申請。
二、依目前情況,妳可能須向紐約移民法院提出申請重新開案後,再提出申請,把案件轉移到德州的移民法院。
三、重新開案及申請轉移管轄權,都須獲移民法官的同意。
四、依妳目前的情況,妳的案件並不強,一般除了與公民結婚外,能補充增強其他的證明,如有小孩,有正當工作,有報稅、繳稅、有參與及結合社區等。
通常移民法官的判決,除了參考國內安全部的意見外,重點在於婚姻的真實性及綠卡排期已到。
詳情請諮詢妳的律師。